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应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范畴探讨

俗话说:百人百性百脾气。每个人的脾气、性格不同,这毋容置疑。同样每个人的工作习惯也不尽相同。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原因。

标准化建设要达到的境界是:让标准成为习惯,让习惯符合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全行业共同来推进的,但是,您参加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评价吗?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有以下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

以上我们看到,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专业类型没有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虽然后边有一句“等类别”,但至今未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见下图,现有的评价细则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共计24类,但是却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还未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范畴。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有以下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在这里,我们看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应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范畴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以下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也就是说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当然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综上,应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范畴。

作者简介:韩永赛,男,1969年生人。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公路),经济师(运输公路)。1988年参加工作,主要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参加省、市组织的专家查隐患活动,参与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担任讲师。作品曾在山东省交通厅和《山东交通报》联合组织的安全征文中获奖并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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